一、办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36号)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4、《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受理机构: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收费情况:不收费
四、受理时限:局受理始5个工作日
五、受理条件: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盐酸、硫酸、丙酮、甲基乙基酮、甲苯、高锰酸钾)
六、办事程序:
1、申请的经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通过网络上传申报单位的相关信息;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审查合格的颁发备案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提供的相关资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3份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说明:
1、申请单位资料按目录装订成册。
2、网上申报地址:http://60.190.2.183/whp/index.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