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三项首次提供) 3. 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4.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即进料加工购、销合同及客供辅料合同)或来料加工装配合同。如属结转和结转深加工业务,需提供《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和结转合同(必要时,转出企业还需提供转入企业的制成品出口合同)的复印件。 5.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6.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都属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1-6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首次提供)。 7. 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除出具1-7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8. 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除出具1-7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9. 对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除出具1-7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测绘局出具的批准文件。 10. 对出口产品涉及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除出具1-7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