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36号)
3、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安监管危化[2006]78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若干意见》(甬安监管危化[2006]61号)
二、受理机构: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收费情况:不收费
四、受理时限:市局受理始30个工作日
五、受理条件:
(一)除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品、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属于乙种。经营销售乙种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乙种危险化学品的,应申请办理乙种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 中所列的化学品。
(四)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企业除外;
六、办事程序:
1、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初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通过网络上传申报单位的相关信息;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可以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审查合格的10日内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首次申请
1、《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区留存1份,下同];
2、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确认书;
3、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设施产权证明(复印件);
4、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购销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
放置民用小包装的经营单位(零售店面),还应提交: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经营市场内设立的零售店面,还应提供市场整体性安全评价报告;
4、消防设施由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和确认是否符合规范。
经营地和储存地在同一行政区域,库区总面积不超过550 m2,,罐区容量不超过1000 m3,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地方政府(含乡、镇街道)同意设立的意见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资料;
4、安全评价报告书及整改确认书(消防设施由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和确认是否符合规范);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经营、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出租者设施产权证明(复印件);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场所,应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申请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时提交下列材料:
1、《宁波市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相关任职证明。
(三)换证申请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当区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申请换证按照首次申请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票据贸易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则不需要重新安全评价。
经营场所放置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在换证前,应重新安全评价。
有储存装置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评价机构对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装置、品种、数量、储存地址、周边环境没有发生变化,且评价报告仍在两年有效期内,换证时可以不重新安全评价。
注:1、申请资料按目录装订成册
2、网上申报同时进行: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局网-----行政许可能-----乙种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