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安全(2003)1038号)
3、《关于进一步加快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备案工作进度的通知》(甬安监管[2004]82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甬安监管审[2009]23号)
二、受理机构:大榭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收费情况:不收费
四、受理时限:局受理始5个工作日
五、受理条件: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经营单位
六、办事程序:
1、申请的经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审查合格的颁发备案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提供的相关资料:
1、《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备案表》一式3份;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有资质评价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对其所提出的整改问题确认意见书;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八、说明:
1、申请单位资料按目录装订成册。